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易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5212號),暨移送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22742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中智簡字第87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院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麗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0年11月23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28日以中檢 輝德 100偵22742字第141525號函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件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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