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李錫源 被告 陳弘 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乃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弘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3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奕勛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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