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29號抗告人即原告 黃珮雯
黃盧山 黃進隆龔麗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姜家康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乙軒 、楊乙軒即美麗境界美容材料、楊乙軒即林森拉娜精品店、楊乙軒即美麗境界精品店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群慧菁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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