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80號債權人富堂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品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文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是否仍欲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居所地為南投縣,
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管轄。(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