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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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10號聲請人偉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和勝 代理人 陳宥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偉剛科技股│兆豐國際商│104年6月5日│151,200元│BI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魏和勝│分行│││││├───┼─────┼─────┼──────┼─────┼─────┼──┤│002│偉剛科技股│兆豐國際商│104年6月5日│37,800元│BI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魏和勝│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