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告 周志杰
上列原告對被告 江維中 、 何佩璇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萬090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依上開說明,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土地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萬2400元/㎡、面積為95.47㎡、原告權利範圍為1/3,是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萬4609元【計算式:12,40095.471/3=394,609.33,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建物部分,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函復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原告持分部分現值即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萬6300元。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8萬0909元【計算式:土地39萬4609元+建物8萬6300元=48萬09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
土地部分
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
(114年,元/㎡)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
12,400
95.47
1/3
建物部分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0○號
臺南市○○區○○○街00號
一層:47.60
二層:58.40
三層:58.40
騎樓:12.00
合計:176.40
1/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