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告 周志杰

上列原告對被告 江維中何佩璇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萬090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依上開說明,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土地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萬2400元/㎡、面積為95.47㎡、原告權利範圍為1/3,是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9萬4609元【計算式:12,40095.471/3=394,609.33,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建物部分,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函復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原告持分部分現值即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萬6300元。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8萬0909元【計算式:土地39萬4609元+建物8萬6300元=48萬09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附表:

土地部分

地號

土地公告現值

(114年,元/㎡)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0地號

12,400

95.47

1/3

建物部分

建號

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臺南市○○區○○段

000000000○號

臺南市○○區○○○街00號

一層:47.60

二層:58.40

三層:58.40

騎樓:12.00

合計:176.40

1/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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