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07號原告欣達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炳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正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正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11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0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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