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 陳瀅筑 相對人 宋文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年度執全字第二三五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中,聲請人出具之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刑全字第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民國101年8月30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用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執全字第235號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和解書中有約定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保證書,而聲請人亦已依約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在案。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返還上開假扣押強制執行案件所出具之保證書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保證書、和解書及收據等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刑全字第8號、101年度執全字第235號、10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2號等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準此,聲請人聲請返還101年8月30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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