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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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 汪添進 即原告被上訴人 趙崇榮 ○○○號
郭景賢 木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春年 被上訴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被上訴人即是美築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美築 受告知人 李祥剛 訴訟代理人 李長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崇榮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38,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9,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