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法定代理人 陳淑鳳 相對人諧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諧勝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陳下列資料到院:㈠相對人諧勝實業之法定代理人陳義忠之、繼承系統表、繼承
關係證明文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㈡相對人公司積欠聲請人之稅金相關稅務資料。
㈢相對人公司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