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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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6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4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0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榮申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蔡榮申於民國110年10月5日上午6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高雄市左營區翠華路快速道路外側直行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新庄仔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車道上以白色直線箭頭劃設之指向線及禁止右轉之禁行方向標誌,用以指示車輛僅得直行,不得右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亦良好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新庄仔路往西方向行駛,適有 方學忠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乙車),沿翠華路右側第一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2車發生碰撞,致方學忠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挫傷、右側足部挫傷等傷害(蔡榮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詎蔡榮申明知已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可預見方學忠受有上開傷害,竟未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亦未報警處理、徵得方學忠同意或留下任何聯絡資料,即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之不確定故意,逕行駕車離去。嗣經警獲報到場處理後,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榮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方學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健仁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甲車採證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乙車車損照片、高雄市○○○○○○○○○道路○○○○○○○○○○○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被告因上揭行車之過失,致與被害人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被害人因而受有前揭傷害,被告顯有過失甚明,自無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㈡爰審酌被告於駕車肇事後,可預見被害人可能因此受有傷害
,仍未提供必要之救助或報警處理,亦未留下任何聯絡方式,以協助釐清肇事責任之歸屬,反而駕車離開現場,不僅影響被害人即時獲得救護及求償之權利,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賠償完畢,被害人表示不願提出告訴,此據被害人陳述在卷(見警卷第9頁;偵卷第33頁),並有和解書影本1紙在卷可佐(見警卷第25頁),堪認其尚有悔意,參酌被告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被告本案肇事情節、被害人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傷勢程度,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為製造業、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之經濟狀況、家庭生活狀況及身體狀況(詳見審交訴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疏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賠償完畢,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等情,俱如前述,是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提起公訴,檢察官鍾葦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