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579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579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795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
之3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陸仟叁佰肆拾玖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