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 林祐玄 、 劉曜毓 、 莊耿翰 、 林雅文 、 陳怡儒 等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16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