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林祐玄劉曜毓莊耿翰林雅文陳怡儒 等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16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克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