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吳佳芸 即吳 思瑾 債務人 吳瑞 欽債務人 洪淑妙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佳芸即 吳思瑾 於民國96年間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吳瑞欽 、洪淑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399,99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吳佳芸即吳思瑾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78,460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瑞欽、洪淑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佳芸即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利率2.83%│││378460│思瑾、吳瑞│月1日起│││││元│欽、洪淑妙││││└──┴───┴─────┴──────┴──────┴───────┘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佳芸即吳│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8460│思瑾、吳瑞│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欽、洪淑妙│││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