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乙○○41歲民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11月27日96年度訴字第72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6年11月27日96年度訴字第72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