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許麗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於110年7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1月1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股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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