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潘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列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朱俶伶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民國)違約金請求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信用卡16,901元15,804元20%自97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無無1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983,551元983,551元16%自9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98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