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07號
聲請人 蔡千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佳樺 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門牌號碼為雲林縣○○市○○○段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物全部),如無建物登記資料,則應提出房屋稅籍資料。
三、應提出系爭建物租賃契約書到院。
四、應提出相對人周佳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