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6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建德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640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
玖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卓春成
           法 官童來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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