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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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忠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蔡志忠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罪名,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8月2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孫健智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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