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舜昇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蔡麗都 對被告田舜昇提出之無故侵入住宅告訴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易字卷第56頁、第5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藝珠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358號被告田舜昇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市○○里○○路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舜昇基於無故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晚間9時5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段000號「 麗晶 產後護理之家」,趁保全人員 蔡耀宗 上樓,一樓大廳無人看管之際,由一樓側門進入後,並自安全門逃生梯至其他樓層。
嗣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田舜昇先回到一樓廁所,再自安全門逃生梯走至該護理之家3樓,因蔡耀宗發現田舜昇舉止有異,遂一同至3樓查看,因田舜昇無法交代進入護理之家之原因,蔡耀宗遂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麗都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田舜昇於警詢及偵查│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侵入住宅│││中之陳述│之犯行,辯稱:伊不清楚有││││進入麗晶產後護理之家等語││││。│├──┼───────────┼────────────┤│2│證人即告訴人即麗晶產後│全部犯罪事實。│││護理之家副執行長蔡麗都││││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3│證人蔡耀宗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中之證述││├──┼───────────┼────────────┤│4│證人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查獲被告時,有核對被告之│││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警員│身分證,被告都聽得懂警察│││ 洪國正 於偵查中之證述│的話,且講話不會亂講,跟││││警察一問一答之事實。│├──┼───────────┼────────────┤│5│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告進入麗晶產後護理之家│││8張│之事實。│├──┼───────────┼────────────┤│6│員警偵查報告1份│查獲被告之經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檢察官蔡宜臻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