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安泉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張安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9年8月
8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9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