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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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0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8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提供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清償日期為83年1月29日之普通抵押權。嗣相對人於82年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3年1月29日。詎相對人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本件聲請經核於法有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