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566號聲請人 吳建志 上列聲請人吳建志因與相對人 李麗鴻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建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台端僅提出本票14張,聲請狀附表請求為15張,請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
三、提出與本票張數相符之附表,並表明各該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