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6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26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余中生
被   告  許秋美
       廖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許秋美應於繼承第三人 廖育生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廖文傑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593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9月3日起,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許秋美於繼承第三人廖育生遺產
範圍內,與被告廖文傑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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