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926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告 鄭昭興
被 告 康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