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郭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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