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志榮 被告 林宜蓁 (原名: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
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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