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5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5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益偉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自103年10月23日起至119年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11日止累計47,712元未給付,其中45,645元為本金;1,98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益偉於103年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103年6月30日起至119年9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8月11日止累計154,487元未給付,其中149,670元為本金;4,73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益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8月6日止累計90,720元未給付,其中86,291元為消費款;3,22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5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45,645元│陳益偉│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37│││││8月12日起│││├──┼─────┼─────┼──────┼──────┼────────┤│002│149,670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2.06│├──┼─────┼─────┼──────┼──────┼────────┤│003│86,291元│同上│自民國106年│同上│年息百分之15│││││8月7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