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076號聲請人 唐文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娟華 、 施基木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依台端所附之票面金額記載新台幣陸萬元之本票觀之,其發票日為民國99年4月15日,而非民國99年4月14日,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張娟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施基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