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795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靜敏 債務人 黃漢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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