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秋吟多利來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鴻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提出多利來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於退票日之後,並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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