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袁啟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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