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30號原告 蘇志強 被告 劉春美
劉月娥 劉福雄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請求分割之遺產項目和價額,並依照該價額繳納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