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一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七日豐警刑字第一
八一0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查扣之強力膠吸食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鄉○○○路○○○巷○○○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吸食袋一個扣案可證。
三、查扣之強力膠吸食袋一個,為被移送人供違反上開行為之用,且為其所有,業據
其供明在卷,併依法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