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6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 王珮羽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得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334645元之「清晰可辨」債權讓與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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