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707號再抗告人楊○○(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再抗告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38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行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再行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沈揚仁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