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2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木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236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黃木發已入監執行,懇請發還具保人即被告之妻 黃西蒂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
二、經查,具保人黃西蒂因被告黃木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236號),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黃西蒂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因被告黃木發於上開案件審理中逃匿,本院業於民國103年
5月9日裁定將具保人黃西蒂原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沒入,並已裁定確定等情,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已於103年8月1日以103年度執他字第2611號依法執行沒入上開保證金,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各1件附卷足參,是聲請人即被告黃木發聲請返還上開保證金,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