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7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7407號聲請人 連威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瓊靚吳昀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人民國107年10月11日聲請狀未明確說明,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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