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簡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王○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景霖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500元,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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