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簡字第2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王○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景霖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500元,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