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理事長身分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78號原告 張慧鈴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郭瑋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湧德獅子會、 蘇嘉琴 等間請求確認理事長身分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千元,惟查,依原告聲明請求「1.確認被告桃園市湧德獅子會於民國112.8.15召集所為全部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2.確認原告為被告桃園市湧德獅子會第二屆理事長身分之委任關係存在。
3.確認被告蘇嘉琴為被告桃園市湧德獅子會第二屆理事長身分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三項,復觀起訴意旨所載:系爭決議乃通過將原理事長即原告罷免(停職)、及由被告蘇嘉琴擔任第二屆理事長等語,應認上開三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實為一致,又核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且不能核定原告所受利益,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千元,尚不足14,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至本裁定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