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花蓮 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胡旭玫┌──────────────────────────────────────────────┐│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晉瑜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12月14日│9,765元│QY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 林騰輝 │行花蓮分行│││││├──┼───────┼───────┼───────┼───────┼─────┼─────┤│002│晉瑜企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12月14日│12,600元│QY0000000│000000000│││限公司林騰輝│行花蓮分行│││││├──┼───────┼───────┼───────┼───────┼─────┼─────┤│003│富保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99年9月30日│9,371元│AA0000000│000000000│││司梁福臨│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004│ 謝碧珠 │有限責任花蓮第│99年10月5日│21,000元│CA0000000│0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008594││││玉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