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翾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1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年度訴字第2519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翾敬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翾敬所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等罪。被告林翾敬於99年9月至12月間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提供不實發票予納稅義務人公場幫助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行為獨立性尚屬簿弱合為包括一行為似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見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方式為之,則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被告林翾敬與同案被告 藍智闡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幫助逃漏稅捐金額及破壞商業會計制度,影響社會經濟之安定,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者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6146號被告林翾敬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新城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藍智闡(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段000○0號6樓之1「超仟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超仟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係從事業務之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林翾敬則為超仟公司之經理兼實際負責人。藍智闡、林翾敬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9月起至同年12月間,明知未實際向 盛瓏 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盛瓏公司)進貨,竟取得瓏公司開立如附表一之不實之統一發票6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82萬7130元,稅額19萬1357元,充當超仟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填製屬會計憑證之營業人銷項額與稅額申報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詳如附表一);又於同一期間,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二之不實之統一發票8紙,銷售額合計388萬50元,交付 予鋒 和企業行等4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計19萬4001元(詳如附表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同案被告藍智闡於本署│1.供稱: 伊曾 受林翾敬之邀│││偵查中之供述│掛名擔任超仟公司之負責││││人,超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林翾敬。││││2.供稱:超仟公司實際營業││││項目為塑膠粒買賣,惟僅││││在公司看過塑膠粒樣本,││││並無看到公司有進出貨情││││形,亦不清楚公司有無實││││際營業。││││3.綜上,證明被告林翾敬係││││超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同案被告藍智闡係該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2│被告林翾敬於本署偵查│1.供稱:伊曾與藍智闡、年│││中之供述│籍不詳邱先生共同出資經││││營超仟公司,當時擔任超││││仟公司經理,主要負責管││││理公司財務,如支付房租││││、水電費、員工薪資等。││││超仟公司主要經營塑膠粒││││買賣,惟公司一直處於開││││發階段,因此仍未與其他││││公司有交易。││││2.供稱:伊不曾要求藍智闡││││掛名擔任超仟公司負責人││││,伊亦非超仟公司實際負││││責人。││││3.綜上,被告林翾敬曾與同││││案被告藍智闡共同出資經││││營超仟公司,且負責管理││││公司財務,證明被告林翾││││敬係超仟公司實際負責人││││,而超仟公司於營業期間││││未曾與其他廠商有交易之││││事實。│├──┼──────────┼────────────┤│3│證人 劉義忠 於本署檢察│證稱:伊係伸義精密有限公│││事務官詢問之證述│司(下稱伸義公司)之負責人││││,伸義公司於99年間與超仟││││公司之交易,係員工 呂嘉誠 ││││接洽,伊不清楚交易細節,││││僅提出發票、轉帳傳票為證││││。經查,伸義公司取得超仟││││公司發票品名為鋼板,與超││││仟公司實際營業項目塑膠粒││││買賣不符。再者,超仟公司││││上游營業人盛瓏公司之營業││││項目為未分類其他服飾批發││││、一般汽車零件、百貨批發││││、紙張(板)批發等,並無鋼││││板可售予超仟公司,故超仟││││公司更無鋼板可售予伸義公││││司。綜上,伸義公司與超仟││││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可能。│├──┼──────────┼────────────┤│4│證人 黃伯銘 於本署檢察│證稱:伊係立祥國際開發股│││事務官詢問之證述│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祥公司)││││之負責人,立祥公司取得超││││仟公司之發票是因超仟公司││││施作立祥公司洗車場之鐵皮││││屋頂及三邊鐵架工程,工程││││完竣後一位年籍不詳黃先生││││所交付。經查,超仟公司實││││際營業項目為塑膠粒買賣,││││與鐵架工程施作無關。再者││││,超仟公司並無黃姓員工。││││可見,立祥公司並無與超仟││││公司有實際交易之可能。│├──┼──────────┼────────────┤│5│證人 林玫君 於本署檢察│1.證稱:伊曾在超仟公司擔│││事務官詢問及財政部中│任行政工作,林翾敬係公│││區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司實際負責人。伊曾在超│││證述│仟公司營業處所內看到為││││數不多之塑膠粒樣本,且││││於伊任職期間,超仟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之跡象。││││2.證明被告林翾敬係超仟公││││司實際負責人,而超仟公││││司並無實際營業之事實。│├──┼──────────┼────────────┤│6│證人 葉龍興 於本署本署│1.證稱:伊曾在超仟公司擔│││檢察事務官詢問及中區│任業務,而林翾敬係公司│││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實際負責人。超仟公司營│││述│業項目為塑膠粒買賣及洗││││車業務,塑膠粒買賣並無││││實際在經營,洗車業務有││││實際經營。伊於超仟公司││││任職期間,僅看過少量塑││││膠粒樣本,並無看到公司││││有在製造塑膠粒,或實際││││進貨塑膠粒再出售之情形││││。││││2.證明被告林翾敬係超仟公││││司實際負責人,而超仟公││││司並無實際經營塑膠粒買││││賣業之事實。│├──┼──────────┼────────────┤│7│證人 廖慧樺 於本署偵訊│超阡公司進銷項之往來對象│││中之證述│均係虛設行號之事實。│├──┼──────────┼────────────┤│8│盛瓏公司99年度營業稅│證明盛瓏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為未分類其他服飾批發、一│││明細、營業稅稅籍資料│般汽車零件、百貨批發、紙│││查詢作業│張批發,與超仟公司所經營││││之塑膠粒買賣無關,且盛瓏││││公司99年度進項來源為異常││││營業人比例達100%,再者被││││告林翾敬供稱超仟公司一直││││處於開發階段並無與其他廠││││商有交易。顯見,盛瓏公司││││與超仟公司間之交易真實性││││實屬可議。│├──┼──────────┼────────────┤│9│鋒和企業行99年度營業│證明鋒和企業行登記營業項│││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目為產業用機械設備安裝,│││源明細、營業稅稅籍資│與超仟公司所經營之塑膠粒│││料查詢作業│買賣無關,且鋒和企業行99││││年度進項來源為異常營業人││││比例達49%,再者被告林翾││││敬供稱超仟公司一直處於開││││發階段並無與其他廠商有交││││易。顯見,鋒和企業行與超││││仟公司間之交易真實性實屬││││可議。│├──┼──────────┼────────────┤││中浦實業有限公司(下│證明中浦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稱中浦公司)99年度營│為大五金批發,與超仟公司│││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所經營之塑膠粒買賣無關,│││來源明細、營業稅稅籍│且中浦公司99年度進項來源│││資料查詢作業│為異常營業人比例達52.7%││││,再者被告林翾敬供稱超仟││││公司一直處於開發階段並無││││與其他廠商有交易。顯見,││││中浦公司與超仟公司間之交││││易真實性實屬可議。│├──┼──────────┼────────────┤││超仟公司營業稅稅籍資│1.超仟公司確有設立登記之│││料查詢、公司設立登記│事實。│││資料│2.同案被告藍智闡曾經擔任││││超仟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事││││實。│├──┼──────────┼────────────┤││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超仟公司確有於涉案期間及│││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開立如犯罪事實所述金額統│││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一發票之事實。│││超仟公司涉嫌取得及開││││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二、核被告林翾敬所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等罪。被告林翾敬於99年9月至12月間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提供不實發票予納稅義務人公場幫助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之行為,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行為獨立性尚屬簿弱合為包括一行為似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見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係以開具不實統一發票後再交付他人方式為之,則被告所犯上開之罪,屬一行為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論處。被告林翾敬與同案被告藍智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檢察官鐘祖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金耀中附表:
一、超仟公司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依超仟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及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製作】┌─┬────┬───┬──┬──────┬─────┐│編│營業人│發票│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名稱│年月││(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盛瓏企業│99年9│6│3,827,130│191,357│││有限公司│月至10│││││││月││││├─┼────┼───┼──┼──────┼─────┤│合計││6│3,827,130│191,357│││││││└──────┴───┴──┴──────┴─────┘
二、超仟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依超仟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及專案調檔查核清單製作】┌─┬────┬───┬──┬──────┬─────┐│編│營業人│發票│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號│名稱│年月││(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鋒和企業│99年11│3│1,480,920│74,046│││行│月││││││││││││││││││├─┼────┼───┼──┼──────┼─────┤│2│中浦實業│99年11│2│1,191,885│59,593│││有限公司│月至12│││││││月││││├─┼────┼───┼──┼──────┼─────┤│3│伸義精密│99年11│2│1,127,245│56,362│││有限公司│月至12│││││││月││││├─┼────┼───┼──┼──────┼─────┤│4│立祥國際│99年10│1│80,000│4,000│││開發股份│月││││││有限公司│││││├─┴────┼───┼──┼──────┼─────┤│合計││8│3,880,050│1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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