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明㨗上列聲請人與 陳双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債務人姓名為陳「雙」安,非原先陳報之陳「双」安,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之。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200,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