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4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塑膠袋裝海洛因貳小包(重量分別為「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及「毛重零點壹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肆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塑膠袋裝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伍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之塑膠袋裝海洛因貳小包(重量分別為「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及「毛重零點壹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貳個,及塑膠袋裝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伍公克)併該包裝之塑膠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肆支及吸食器壹個,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