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89號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勝浚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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