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34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壬○○
辛○○
己○○
丙○○
乙○○
丑○○
子○○
戊○○
甲○○
庚○○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壬○○負擔新臺幣貳佰參拾參元,
被告辛○○負擔新臺幣參拾參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壹佰零
肆元,被告丙○○負擔新臺幣伍拾陸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
柒拾玖元,被告丑○○負擔新臺幣參拾參元,被告子○○負擔新
臺幣壹佰參拾壹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貳佰參拾玖元,被告
甲○○負擔新臺幣貳拾玖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陸拾參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