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明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明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明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考量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7年04月15日│107年0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52號│第11352號│││││││├───┬────┼──────────┼──────────┼──────────┤││││││││法院│臺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50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09月30日│108年06月25日││├───┼────┼──────────┼──────────┼──────────┤││││││││法院│臺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50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44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21日│108年06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