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2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慶村 債務人 廖香英
廖坤宏
一、債務人廖香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廖香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廖香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坤宏負清償之責。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5年度司促字第11245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3,331,306元│自民國105年6月27日│1.81│自民國105年7月27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自民國105年10月20│2.81│││││日起至清償日止│││├──┼───────┼─────────┼─────────┼────────────┤│002│334,642元│自民國105年8月27日│3.87│自民國105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9日止│││││├─────────┼─────────┤││││自民國105年10月20│4.87│││││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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