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告 蔡東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晁基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洪瑋嬬
法官林宇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敏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告 蔡東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晁基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智棋
法官洪瑋嬬
法官林宇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鄭敏如